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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发布日期:2012-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状况

  各国学者以往多把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概念联系起来加以认识,他们常常通过经济法的宗旨认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这在德、日学者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则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协调的法。[1]

  上述学者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同经济法的概念、本质等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联系在一起的,这在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中颇具代表性。他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了经济法的宗旨在研究经济法其他理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依其各自的理解对经济法的宗旨作出了概括,应当说,这些认识以及其他学者的相关观点对于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未见到专门的著述,也很少有人把它作为专题加以研究。但各国的实践表明,唯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为此,必须从经济、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的角度,探寻经济法的宗旨。

  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存在着勿庸置疑的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向题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依各国经济学家的通说,市场失灵是指在若干领域或情形下,市场机制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市场失灵的四个原因或称来源是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偏在。它们突出地表现为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2]市场失灵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从而有碍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也无益于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尤其是上述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国家必须对经济运行加以协调,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或称市场规制)是必不可少的,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规律的要求。

  应当指出,由于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是经济机制,且该经济机制存在于一定的经济体制的框架之中,因此,经济体制作为人为的经济运行模式,归根结底要决定于反映经济规律的经济机制。由此亦不难推知,市场经济体制也是取决于市场机制的,而市场机制的运作则取决于相应的规律。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尊重经济规律,维持市场经济体制的存续和发展,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协调经济运行;要保障这些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对其加以法律化是十分必要的,而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则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其实,许多学者对此已有共识,如日本的今村成和基于西方国家的情况曾指出,经济法就是维护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的立法,是由国家介入经济,以维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反映经济政策的法的总和。而这样的经济法一经制定,就会对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产生巨大的反作用。[3]可见,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反映了经济与法律的一般关系,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同时不难得见,当代经济法的调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国制定经济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协调经济运行,就是要发挥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之不足,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市场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配套立法,以求有助于经济法的直接目的的实现。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对经济法的宗旨从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及语义分析学的角度进行下列解析:

  经济法既为“经济”之法,则以“经济性”为其基本特征,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它应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保障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进行其逐利行为。为此,经济法必须加强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并在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不断解决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偏在等问题,以保障“有效竞争”,防止市场失灵。唯有如此,才能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的同时,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民商法调整之不足,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由此可见,经济法从“经济性”的特征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应当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为目标,这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经济规律与经济学原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此外,经济法既是经济之“法”,则应具有法律共同的本质和特征,它同样应当保障公平、正义、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同时,它既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为在对市场主体公平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来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是经济法更为直接的重要目标,而这一目标是其他部门法难以全面兼顾的。正因如此,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还能够创造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它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而且还有益于社会进步,从而有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可见,经济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应以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为目标;从社会进步和弘扬法制的角度,则应以保障公平正义和社会公益为目标。前者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是一致的,后者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是统一的。经济法作为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必须有效地协调经济运行与社会运行的矛盾,把上述两个方面的目标结合起来,即经济法既应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推动市场主体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普遍实现,也应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可将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概括为: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进展。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对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作如下理解:效率与公平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对矛盾,涉及到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是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需着力研究的问题。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的一种具体化。由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且其逐利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而社会公益则是社会成员不可侵犯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须对社会公益加以保护,以免各种非法的、不当的逐利行为给社会、国家和国民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规制,以保障社会公益。由于经济法以外的传统法律部门对此鲜有涉及,调整乏力,因此只能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上述目标,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罅隙。此外,经济法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协调上述两对矛盾的过程,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深层目标。在各项深层次目标中,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是经济法通过协调经济运行而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的结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则是经济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兼顾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结果,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全面实现上述各项目标的结果,它是经济法的最高目标。
  上述的经济法宗旨,既是对各国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概括[4],也是对各国学者有关经济法宗旨的共识的总结。它反映了经济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则有巨大的反作甩,这种反作用的积极方面,正是各国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目的,此目的规定于经济法中,就是经济法的宗旨。正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在立法者和学者的立法思想或法律意识中,又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它对于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经济法宗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对于更好地解决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大有裨益,意义甚巨,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经济法的宗旨在法学研究方面的意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体系、原则、本质、作用等,从而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中许多基本向题的研究和解决。事实上,在上面探寻经济法的宗旨的过程中,已经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这些向题的某些侧面,由此亦不难得见经济法学中各理论向题之间的密切联系。

  由于经济法宗旨同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因而可以考虑把前者作为研究和认识后者的一个新视角。此外,尽管多数学者认为应以调整对象作为解分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影响从其它角度来区别各个法律部门。如前所述,由于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联系密切,并且能够具有上述宗旨的法律部门只能是经济法,因而通过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把经济法同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有助于明确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同理,上述经济法的宗旨对经济法体系的确立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任务、原则、作用等密切相关,且均具有同一性,因此,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规范应在总体上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凡与经济法宗旨不一致的部门法规范均不应归人经济法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证经济法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可见,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作为确立经济法体系的辅助参考。

  依据上述认识,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均应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其实,通过对经济法的名部门法进行实证考察也可证明这一结论。例如,在宏观调控法方面,财政法、税法通过各种财政、税收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意在既鼓励或限制市场主体的营利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又保障社会分配的公平,维护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金融法、计划法的宗旨也与此类似,只不过实现其宗旨的手段各不相同而已,但它们的宗旨在根本上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又如,在市场管理法方面,反垄断法既通过禁止一般的垄断来保障有效竞争,以实现其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公平的目的,又通过对特殊的垄断的鼓励来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也与此类似,它们都旨在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尽管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

  上述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与运用,在研究经济法各相关理论向题时都应考虑到,尤其在研究经济法的应然状态时,更是如此。当经济法的实然状态不能有效地反映和实现经济法的宗旨时,则必然研究如何进行矫正,这也应当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经济法的宗旨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由于在事实上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始终,因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现仅举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说明之。

  在立法方面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作为经济法的表现形式的各种法律、法规的首要条款和核心条款,其它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之相违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的宗旨本身就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如果一个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或法规的立法宗旨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一致,而其具体规定却与其立法宗旨相左,那么,这样的法律或法规就应依具体情况加以修改或废除。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在经济法的立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成为法官的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或者在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有背于经济法的宗旨时,通过适用立法宗旨条款或依据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而进行审判,这是经济法的一般法理。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时(在反垄断法等部门法领域常会出现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否适用、如何适用,以及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本国经济是否仍应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宗旨问题在经济法理论中至为重要,但国内研究得仍很不够。正确认识和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1]参见Nussbaum, Das neue deutsche Wirtshaftsrecht, 1922年,GoLdschmidt; Reichs wirtshaftsrecht, 1923年,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当代经济法》,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2]参见Robert Cooter等著Law and Economics,其中译本为《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上潍分店版,在该书的第58-64页有相关论述。

  [3]这些观点见于今村成和的《关予经济法》和宫坂富之助的《现代资本主义和经济法的发展》等著述中,参见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第11页,《经济法概论》第16页。

  [4]参见〔日〕《关于禁止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在立法宗旨方面的规定。

作者: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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