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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的定位
发布日期:201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定位进一步进行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实践意义。解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探索一条新的路径,这条新的路径就是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定位、调整对象、宗旨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在中国已有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在法学界以至在经济法学界至今仍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认识的存在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以及对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用的发挥都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定位进一步进行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实践意义。

  探讨经济法的定位,其核心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确立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地位、作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整个法学界以及整个经济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都存在激烈的争论,而且这种分歧和争论至今仍未平息。综观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家协调说 、国家干预说 、国家调节说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说 等学说。虽然这些学说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述和所包括的具体种类上有所不同,但其中也有一些共识,而且这些共识已逐渐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学者的认同。这些共识之处主要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因此,可以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

  解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探索一条新的路径,这条新的路径就是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不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就很难深入研究经济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如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本质、体系、价值、原则、作用、地位、特征、制定与实施等。 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使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成为一个和谐、有机、统一整体的保障。经济法的宗旨就像一条主线,体现着研究者的核心思想与基本价值取向。

  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存在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了。综观各种观点的差异,究其实质在于对经济法宗旨的理解上的差异,虽然学者在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并没有相应论述其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但在每位论者的思想中,都有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与理解,并且是按照这种理解去构筑自己的观点与体系的。因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宗旨,是研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问题的指针,也是确定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和基本方式的前提。”

  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的标准,其实,法律的宗旨是划分法律部门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的标准。因为,调整对象只回答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并没有回答如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而后者才是更重要的。因此,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宗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决定因素。关于这一点,从中外学者给经济法下定义的方式中,就足可见经济法宗旨对于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作用,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 在国内学者的论述中,也有许多是以经济法的宗旨来阐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如“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根据史际春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史教授提出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定义模式:“给部门法下定义就是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由此,有学者认为:“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或者说经济法的目的就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经济法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经济法宗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法的宗旨是立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或意图,而法的目的与意图在其产生之初体现得最为清晰和明确,因此,探讨法的宗旨特别是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宗旨,就不能不探讨其产生的原因。

  关于经济法产生于何时,学界尚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市场失灵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政府开始干预经济运行之时。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市场曾被认为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最有效的机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也有缺陷,市场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即所谓的市场失灵。根据经济学界的一般观点,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外部性、公共产品、垄断、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导致其丧失了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而且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经济运行的良性发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国家开始介入经济生活,针对市场失灵的不同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而法律手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这时以保障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此时的经济法主要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而存在的,其表现主要是战时经济法和危机对策经济法,是经济法不成熟阶段的表现。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失灵。其实,自国家干预出现以后,低效率干预、无效率干预甚至负效率干预就是常态,而最有效干预则是偶然,此外国家常常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 “市场越界,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场就无能为力。” 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不是简单地抛弃政府干预,而是对政府干预进行规制,即消除政府失灵的因素,制约政府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

  由以上关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论述可知,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解决两个失灵的宗旨已被许多学者所认识到,但其具体的表述各不相同,本文认为,从经济法宗旨表述的明确性、简练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保障”体现了这是一种目的或意图,符合立法宗旨的一般用语习惯, “政府”体现了经济法所规制的主要主体,“干预”体现了经济法所规制的主要行为,“有效”体现了经济法规制政府干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而“经济运行”则是政府干预行为的对象。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要解决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也就在防止政府失灵的同时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从而实现了解决两个失灵的目的。

  由以上关于经济法宗旨的论述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解决两个失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或者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给经济法下这样一个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者: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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