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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不慎摔伤 未采取防范措施商家担责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夏倩) 去商店选购木门却不慎从楼梯与墙体的缝隙中摔下,构成十级残疾。顾客李先生认为缝隙不易被发现,而商家却未做任何提示,存在安全隐患,遂一纸诉状将店主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商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提醒警示之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其担责55%。

  去商场购物不慎摔伤,顾客商家各执一词

  去年1月,李先生和家人一起去商城挑选家装用的木门。进入商店后,店主吴先生便热情的招呼李先生一家。为挑选满意的款式,李先生随吴先生来到商店的二楼,谁知刚上楼,李先生没有留意楼梯和墙体之间有个空隙,脚下一滑,摔至一楼。经鉴定,李先生的损伤构成了十级残疾,花去医疗费三千多。

  “去选个木门却摔了一跤,不仅花去了上千的医疗费还丢了工作,怎么这么倒霉?”想到这,李先生就一肚子火。李先生认为造成此次事情的根本原因是店主没有在楼梯口放安全提示,吴先生应该为此事故负责。为此,李先生便将吴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先生也是满腹委屈,“楼梯和墙体之间是有空隙,但都会留意,是李先生自己没看见,不小心摔下去的,为什么要我来担责呢?”吴先生告诉法官,李先生摔下后自己也十分有诚意,既然事故出在店内,自己也已经拿出了钱,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但至于精神损失费就不应该由其承担了。面对吴先生的说辞,李先生却认为吴先生的阁楼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当时吴先生能提示或者安放警示牌,自己也不会摔成这样。

  商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法院判决担责55%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任何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验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于吴先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提醒警示之义务,对于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5%的赔偿责任,而李先生也未尽到一定注意安全义务,负事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45%的损失,故吴先生应赔偿李先生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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