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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为逃避追捕跳河后溺亡,追捕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
发布日期:2012-04-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偷为逃避追捕跳河后溺亡,追捕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唐某、李某诉胡某等4人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过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
【裁判摘要】
胡某等4人追赶唐甲、曾某的行为意图捉拿小偷,而不存在逼迫二人跳江的意识,不可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胡某等4人实施了超越合理限度的行为致使二人跳江,且在唐甲、曾某跳江后也已尽其能力进行施救,其行为没有过错,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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