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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2年六级工伤待遇调解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2-04-16    作者:余伟安律师

西安市2012年六级工伤待遇调解成功案例
陈某,男,1983年5月生,家住安康市宁陕县某镇。2001年8月,陈某开始在西安某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电工,2008 2009年1月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自陈某工作之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2009年1月8日13时许,原告在上班期间因铲车打滑,使半吨货物掉落,砸伤左手。经诊断为:左腕不全离断伤。2009年11月19日,经西安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陈某工伤发生后经三次住院接受治疗,医疗终结后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工伤治疗终结后,陈某一直在单位上班,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拒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陈某支付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只同意多发几个月工资并调整陈某工作岗位了事。矛盾升级,单位于2011年8月15日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无奈之下,聘请余伟安律师为其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及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但用人单位态度强硬,百般无赖。后经余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及诉讼阶段,用人单位最终在法院二审阶段做出妥协,同意了陈某的调解方案: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15日解除;2、用人单位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陈某工伤待遇等费用共计135000元;3、用人单位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60日内为陈某补办养老保险。2012年4月13日,双方签收调解书,用人单位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当场向陈某支付了十四万元现金。目前,补办养老保险事宜也正在办理之中。
余伟安律师提醒:1、工伤职工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切莫因用人单位“财大气粗”而惧怕。实践证明,惧怕懦弱,以乞求和博取同情的方式来维权是行不通的,只能助长用人单位耍赖的气焰。只有法律武器是普通老百姓唯一值得信赖的帮手,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你一个公道。
2、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法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也不同于公司经济法,一方面劳动法具有公法强制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具有保护劳动者倾向。用人单位必须有清晰的认识,作为一个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劳动法观念,必须意识到两点:一是不能通过民事协议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二是不能通过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要规避或减轻责任一定要在劳动法框架内策划实现,最好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来操作。用人单位要积极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政策,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花小钱,才能省大钱,才能节约劳动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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