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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协议离婚后
发布日期:2012-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讲堂离婚法律咨询专栏
北京知名离婚专业律师赵``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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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将财产分割完毕后才发现,家里还有一栋楼在男方手上,于是,女方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但被法院驳回。法官表示,协议离婚须慎重,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推翻离婚协议。王女士和吴先生是同学,都是南通通州人,1995年8月,两人领取结婚证结婚,当年就生下了一个女儿。2000年,夫妻两人在农村建造楼房一幢。2011年5月,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共同存款30万元归王女士所有,婚后无共同建房购房,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
“当时办手续太仓促,协议签好后我才想起来,我们还有一栋自建的楼房没分割。”于是,王女士在索要不成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离婚协议中隐瞒了夫妻共同建房的事实,请求法院分割楼房一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女士作为讼争房屋的共建人,离婚时明知有房产而没有在协议中载明,且与被告协议分得30万元共同存款,从常理分析,双方应将财产全部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处理的问题。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当事双方一定想清楚后再签订,务必谨慎。同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也应详细询问离婚协议双方就子女、财产、存款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并制作成笔录存档,以在一方反悔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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