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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如何分割夫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
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
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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