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安吉县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唯一的实施主体。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本案被告为征地拆迁当然的组织实施主体,也是唯一的适格主体。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明确指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四、2010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明确指出,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五、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规定: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
六、2011年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安吉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城管大队、城乡建设局、社区、街道机构、公安等政府所属单位,实施了对申请人合法经营土地的非法强制征收拆迁,为本案唯一适格的被告,恳请贵院立案审理,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致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爱祥、林才根、施海良
代理人:王勇 律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