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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考点:证据的合法性
发布日期:2012-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解析】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概念扩展】证据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 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 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由公诉方承担没有“非法”的举证责任。

  2、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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