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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4-13    作者:陈国平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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