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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53
事项名称: 兽药广告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78457,82078439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兽药广告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办者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咨询电话:82078457,82078439
5、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样表下载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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