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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2交通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徐涛律师
湖北省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89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374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之规定,201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职工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为6898元×20年=137960元 ,18374元*20年=36748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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