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4月9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于2012年1月3日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及时会见了华××。本律师认为,该案实属一般平常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尚不构成刑事案件,以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且证据不足和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构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昌黎县公安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秦昌公安刑保字[2012]00026号
犯罪嫌疑人: 华×× ,性别: 男 ,年龄: 46岁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街×号 ,单位及职业:河南省开封市××有限公司 工人 。
我局正在侦查华××合同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01月20日起草。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 ××万元整 。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昌黎县公安局(章)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