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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9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监护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9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夏某与包某、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
监护权  顺序 委托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依法选择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一方无条件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一方在另一方有条件行使监护权,却将监护权委托他人行使的,该委托不能对抗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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