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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词之邵某帮助毁灭证据案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邵XX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案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邵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邵XX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邵XX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邵XX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部分
辩护人认为,帮助毁灭证据罪为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不能以犯罪论处。结合本案,我认为邵XX的情节为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邵XX的行为不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根据庭审调查,王XX当时并没有告知其抢劫和杀人的情况,并向邵XX称所烧的只是些旧衣服,因此,辩护人认为邵XX在不知道王XX抢劫和杀人的事实及所烧何物的情况下,主观上没有“明知”的犯罪故意。
2、邵XX帮助王XX的动机完全出于朋友之间的意气,邵XX没有向王XX索取任何经济上的好处。
3、邵XX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对王XX的犯罪行为进行积极揭发和举报。
4、邵XX带回王XX所给的受害人刀子,已经被王XX清洗过,已被清洗过的刀子不再是认定王XX抢劫和杀人的重要证据,邵XX将已被清洗过的刀子带回家,实属情节轻微,不会影响对邵会永刑事责任的追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邵XX无罪,或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邵XX的犯罪指控。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
在本辩护人并不认为邵XX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即使按公诉人所诉邵XX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XX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邵XX所犯罪行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邵XX并没有试图帮助王XX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意,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助销毁了部分非关键证据,其行为并不会导致王XX逃脱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邵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邵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邵X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恳请对被告人邵XX宣告无罪,或者给予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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