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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就放弃财产 这样的约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他们偶然相遇,并一见钟情,恋爱6个月后闪电结婚,但婚后却发现彼此并不
适合对方。
  新婚4个月后,他主动提出离婚,并打起了离婚官司。这时,她拿出一份当初
的“结婚协议”,里头有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
  当婚姻无法挽救的时侯,她要求兑现“结婚协议”,但他坚决不同意。最后,双方把裁决的权力交给了法官。
  一见倾心结良缘
  28岁的阿祥是杭州市一个执法部门的公务员。2003年1月,他与当时22岁的晓
敏偶然认识,彼此一见倾心,并迅速谈起了恋爱。6个月后,双方开始谈婚论嫁。
  在结婚前的一个晚上,即2003年7月7日,无固定工作的晓敏为使自己的婚姻更有保障,便向男友提出双方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沉浸在幸福中的阿祥立马就答应了。
  在主要由晓敏起草的这份协议上,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 ,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但他们都没有料到,婚后的生活并没有结婚前想象的那么美满。阿祥说,生活在一起后,才发现对方在性格、生活目标等方面与自己均有较大差异,而且女方不诚实,多次欺骗他,由此而多次发生争执。
  二次诉讼闹离婚
  随后,阿祥分别于2003年底和去年10月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阿祥的离婚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但事后两人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阿祥表示,从2003年底,两人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第二次起诉后,法院于今年3月和9月分两次进行了审理。晓敏在庭上说,她对阿祥还是有感情的,但是阿祥对她的生活和病痛从不关心,还动手打过她,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责任完全在对方。
  在案件审理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的时候,晓敏拿出了那份双方曾经签订的“结婚协议”,并提出阿祥按揭的经济适用房婚后由双方共有,因为是阿祥先提出离婚的,根据协议,他应该放弃一切,因此该房产应该归她所有。此外,晓敏还要求阿祥承担双方分居后她在生活及看病时产生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白纸黑字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昨天,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决,法院的判决准许了双方离婚。但对于“结婚协议”上的约定,法院认为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确定该协议中对财产处理的约定无效。法院同时考虑到本案晓敏的实际情况,判决阿祥补偿5万元人民币给晓敏。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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