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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的当事人的不当得利的咨询
发布日期:2012-04-08    作者:110网律师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1、四川省大竹县高明乡的刘某某,职业务农,2012年2月2日这天晚上,突然发现自己的牛圈里多了一头小水牛,小水牛的头部受了伤,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张某。2012年2月5日这天,此牛被失主施某发现,便要求张某返还。张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施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000元。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返还责任。施某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000元。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施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鹰律师解答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施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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