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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1C002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4、《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办理机构: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保局审批
办公地址: 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乘车路线: 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联系电话: 再就业培训(鉴定)63167913 技校 63167916
监督电话: 12333
相关网址: //www.bjld.gov.cn/
备注: 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许可实施主体为区县劳动保障局

办事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7、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8、申请举办高级民办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2、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4、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5、其它补充材料。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评审组的现场审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办学许可证书》;
2、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保局审批
2、办公地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3、乘车路线: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4、联系电话:再就业培训(鉴定)63167913  技校 63167916
5、监督电话:1233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7、网址://www.bjld.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初中级学校审批表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高级学校审批表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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