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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2-04-06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赔偿范围: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人身伤害与死亡赔偿项目:
1、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A、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B、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C、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D、护理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E、交通费损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F、住宿费损失: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G、残疾赔偿金损失: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H、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
I、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J、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2、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A、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B、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C、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D、死亡赔偿金的损失: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三、上海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1、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2789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46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92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804
  6、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及以下636760;61—75周岁31838×年限;75周岁以上15919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及以下274920;61—75周岁13746×年限;75周岁以上68730
  7、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20992×年限;农村居民9804×年限
  8、丧葬费21394
9、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3183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农村居民13746×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10、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11、营养费20~40×天
  12、住宿费60×天
四、上海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2、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7、营养费:20∽40×天。
8、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31838×20×伤残等级系数;农村居民 13746×20×系数;61—75周岁城镇居民31838×年限×系数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农村居民13746×年限×系数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31838×5×系数,农村居民13746×5×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 20992×年限;农村居民 9804×年限。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2、丧葬费:3566元×6个月=21396元.
13、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60周岁及以下636760;61-75周岁31838×年限,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15919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60周岁及以下274920;61—75周岁13746×年限,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68730.
14、精神抚慰金50000元×伤残系数死亡为50000元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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