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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猥亵儿童罪相关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关于猥亵儿童罪犯罪对象的年龄界限本无直接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21211,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规定:“儿童年龄是指不满14周岁。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至6周岁的为幼儿。”而有的教材却并未依据此意。
 
  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周振想教授和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院长李汝川硕士主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4月第1版《刑法各论》一书中,对猥亵儿童罪犯罪对象年龄界限表述为:“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指6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这里没有具体表明按哪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阐述中再次涉及儿童年龄界限时表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77《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 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法()[1989]5号批复,内容和原意的确如此。应当指出,作者在2000年所编教材版本中,不引用新近发布的司法解释而依据原有司法解释来阐述,显然违规。然而作者接下来换个角度阐明:“本罪所侵犯的‘儿童,’按照立法精神,应理解为包括婴、幼儿在内,以利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可见,作者对立法本意能正确理解,遗憾的是作者在阐述猥亵儿童罪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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