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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麻醉意外 医院赔偿“植物人”汪占花30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4年4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占花诉青海省交通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审理认定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赔偿汪占花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07133.35元。
  2003年11月12日,青海省交通医院在对家住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的汪占花实施胆结石手术过程中进行了麻醉。麻醉过程中,汪占花突然出现了休克,该院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是汪占花已完全丧失了意识。第二天,青海省交通医院医生建议汪占花家人将汪占花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在此后的时间里汪占花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药费已经花了近25万元,而且后续治疗仍在继续。
  然而,青海省交通医院始终未垫付分文医疗费,为了挽救仍在昏迷中汪占花的生命,维持治疗, 2004年6月3日,汪占花的丈夫朱颜朝和儿子朱辉祥不得不一纸诉状将青海省交通医院告上了法庭。同年7月23日,汪占花的家人作为汪占花的代理人提出了伤残等级的鉴定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认定汪占花构成一级伤残。与此同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认定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承担汪占花一级伤残主要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汪占花的委托代理人其子朱辉祥提出,要求青海省交通医院交付汪占花的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共计84万元。青海省交通医院认为,这次医疗事故属于麻醉意外,汪占花家人不应要求该院承担100%的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提出,因为麻醉有一定风险,但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麻醉、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观察不严等医疗过失行为,此过失与汪占花目前所处的植物生存状态有关,且已经构成一级伤残,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担负70%的主要责任。为此,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赔偿汪占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713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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