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原因不明 雇主也应给予赔偿
张某受雇于某木器公司,从事水暖工作。2008年10月8日,张某在修理该公司自来水管时,被发现昏迷在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轻度损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42300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9级伤残。张某要求木器公司承担责任。木器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原因不明,不排除是他人犯罪所致,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张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木器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8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张某的受伤地点来看,是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地点,从受害的时间来看也是在修理自来水管期间,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出现第三人致伤情况,雇主也应首先垫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某木器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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