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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律师解读:零售行业的失货赔偿事件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110网律师
      零售行业的某著名品牌为了防止店铺货物丢失,对当班员工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如厕的申请制度。而对于当班期间,造成所售货品丢失的,则要求员工进行赔偿,如多人当班,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时,则共同赔偿。当班员工对失货是否应进行赔偿?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可以成为要求员工进行赔偿的依据?  高丽律师分析:用人单位不可滥用惩戒权
  高丽律师分析,员工与店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保管关系,不能当然地认为保管公司货物的安全是员工的当然义务。我国在劳动法理论和实践领域附随义务乃“合同之不成文义务”,在当班员工存在严重过失且公司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可酌情因其未尽到附随义务而要求员工付赔偿责任。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诸如此类的惩戒权,公司可否援引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赔偿?高丽律师认为,这个视情况而定。若当班员工未尽到应尽的保管义务,即对货品的丢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公司据此可要求员工进行相应赔偿。若员工已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公司不分具体情况,一旦货品丢失,一律要求员工赔偿,则劳动者义务明显加重,即使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属于用人单位滥用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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