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3、房屋继承、遗赠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
夫妻双方应亲自申请
2、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
3、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
(4)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合同;
(5)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6)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7)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8)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
(9)以房屋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
(10)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12)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13)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经备案的测绘面积成果报告;
(5)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状况变化的,提交审核部门证明文件;
(6)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核准登记的,制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2、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制发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建委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办公地址:和平里北街2号
3、乘车路线:13路、62路、116路、117路、674路、684路和平街北口下
4、联系电话:64409616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