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结婚父亲不给户口本 被认定干涉婚姻自由
小美(化名)年芳23已到结婚年龄,本打算在今年秋天成亲却因父亲把持户口本不给,致使无法领取结婚证。小美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父亲张老汉起诉至顺义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美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张老汉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原告小美诉称,她很小的时候母亲就患病,但张老汉却对其妻子不闻不问致使其妻失踪至今。张老汉也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职责,她从小就被剥夺了受教育权,至今未曾受过任何教育,处于文盲状态。现在她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张老汉却逼迫其向男方索要彩礼,否则就不给其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美认为父亲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幸福,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婚姻自主权,依据《婚姻法》中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老汉停止侵犯其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立即向其交付户口本,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老汉辩称,我是原告的父亲,原告结婚应当与我商量,我不是要干涉原告的婚姻自由,因为原告智商低,我要为她今后的生活着想。我不同意把户口本给原告,理由是原告没有告诉我姑爷是谁,我也没见过原告的对象。而且我认为原告向我索要户口本是因为村里近两年就要拆迁了,原告想要分我的财产。对于原告诉状中陈述我索要彩礼,不属实,我没索要过彩礼。综上,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小美的行为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与正常人不存差别,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自愿决定与他人登记结婚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张老汉拒绝提供户口本,理由不成立,故判决当小美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告张老汉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