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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十余万,律师巧辩终雪冤
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2009年1月份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关押与该县看守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诉至该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万元。 2008年起,陈某在该窑厂上班负责发砖并且负责账本的管理。下班后,陈某将账本放置该单位办公室晚上被盗。该窑厂厂长刘某找到会计和陈某要求核对账目。账本被盗由于时间太长,具体账目核对不清楚。厂长刘某就认为核对不清楚的部分是陈某发砖私自收钱没有上交。于是就控告陈某职务侵占。涉案金额经过物价部门鉴定为11万元。朴实憨厚的陈某,一直没有意识到该事情的严重性。直至第一次开庭,还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双方把帐对清除就没有事情了。经过第一次开庭,法官和陈某之间无法沟通。于是建议休庭,由被告人陈某找律师辩护。陈某家人在接到信息后联系到了我。我在接受委托后,就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到法院阅卷。几经周折才得以阅卷,并且是该案在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以后重新开庭。在开庭前,我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了唉窑厂的工商登记,发现他根本没有进行登记。公诉人所提供的窑场开局的发票系伪造的。 我提出了这样的辩护意见:1、职务侵占是至单位工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单位财产的行为。既然公司不存在,职务侵占就无从提起。2、公诉人提供的销售数额和生产数额,公诉人不能证明的销售数额不能认为就没有销售或者认为是被告人私自销售。3、如果是生产数额和销售数额之间有差距也有很多种原因,比如被盗、被别人私自拉走、别人拉走欠账未还没有记账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应该追究安全保卫部门或者会计的责任。与被告人没有关系。被告人只是在接到发砖的通知后负责发砖交款。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第一个意见。依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领六个月(依照侵占罪应为五年以上)。因为我做的是无罪辩护,目的没有完全达到。公诉人在开庭时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陈某构成犯罪。加上会见陈某时了解的情况和调查陈某的家人和邻居后使我确信,陈某没有侵占财物。于是,在征得陈某的同意后提出了上诉。上诉很快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在重审过程中,我们又郑重重申了我的辩护意见,经过长时间的博弈,终于得到了我们比较满意的结果:陈某得以无罪释放。 办案感言: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家属对于我这个律师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当事人的家属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也不认识人,也没有钱。就指着申律师帮我们雪冤了。这句话使我很感动,一直激励我向前。在得到无罪释放的结果后,我才松了一口气。这只是我的律师生涯中的一次小小的经历,我还会继续向前,为了我的法律信仰,也为了当事人渴盼的目光。能为他们解决困难,我感觉到了我人生价值的又一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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