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邓世运律师:职务侵占中的数额与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职务侵占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其准确认定及量刑必须重点关注职务侵占的数额,本文就刑事辩护中如何关注职务侵占的数额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罪与非罪。职务侵占罪中关于数额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是说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五千元以上的会立案侦查。但是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是否最后一定要判刑?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广东省相关的司法文件,全省分为经济较为发达和经济欠发达两类地区,前者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后者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立案后,经过侦查,在广东的经济较为发达的一类地区涉案低于2万元的,欠发达的二类地区涉案金额低于1万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案或取保候审,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定刑幅度。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前者的适用数额是数额较大,后者的是数额巨大。根据广东省相关的司法文件,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侵占数额与刑事辩护。在罪与非罪上,不仅要关注追诉标准,而且关注这点:在一类地区低于2万或者二类地区低于1万的,侦查阶段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撤掉案件或者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意见;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注意区分广东不同地区“数额巨大”的不同标准,从而准确确定适用法定刑幅度。

作者:邓世运律师 本文首发于邓世运律师网
邓世运律师推荐阅读
职务侵占罪解读及其辩护思路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