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日期:2012-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论是何种代理,都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委托代理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指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有关单位的指定为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无权代理。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某市摩托车修配厂的采购员王某受单位指派去河南某地采购摩托车修配件,王某了解到当地红枣比较便宜,如能采购一批再卖出能获利不少,于是与当地一农场联系,用随身携带的空白合同书与农场签订了红枣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农场售给摩托车修配厂红枣10万斤,单价每斤1元,总计货款10万元。事后农场按照合同约定,将红枣发往摩托车修配厂所在地车站。但摩托车修配厂不承认此合同,并及时向农场表明了态度。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与根本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不同。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与被代理人摩托车修配厂存在代理关系,但是他的代理权限仅限于购买摩托车修配件。王某超越其代理权限,以本厂的名义与农场签订红枣购销合同,事后未获得摩托车修配厂的追认。(2)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实施了代理权限以外的民事行为,以次与有权代理相区别。(3)由于代理人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往往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有完全的代理权,有权代理该项民事活动。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超越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