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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日期:201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委托代理是最主要的代理种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条文主要是围绕委托代理规定的。委托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一特点使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区别开来,后两种代理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产生的,而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指定机关依职权进行指定而形成的。这是委托代理最本质的特点。

  第二,委托代理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在商业、贸易、经营等市场行为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是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例如,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代其销售产品,委托他人代其签订合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等等。法定代理则主要发生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家庭关系领域;指定代理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几种场合,例如,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当然,委托代理也可以发生在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第三,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也可以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前者如企业职员受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企业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如甲公民受乙公民的委托代其购买一套住房。后者类型很多,如进出口代理商、保险代理商、广告代理商等。非专门的代理机构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例如,甲公司受乙企业委托在一次展销会上与一厂家签订—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并不是专门的代理机构,但它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市场经济越发达,流通越活跃,交换越频繁,专业性的代理机构也就越重要。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离不开这一特定行业的。

  第四,委托代理绝大多数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是其经营的本质特征。企业职员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有偿的,当然这种有偿可能是通过增加奖金或其他方式而实现的。公民个人之间的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的协议。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则都是非有偿的,因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相应的指定机关的指定形成的,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不可能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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