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代理权的授予主要有哪些方法?
发布日期:2012-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者不在此限。实践中,代理权的授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授权。即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明示授权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被代理人用口头谈话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实践中,比较简单的事务一般都是采取这种形式。而代理的事务内容如果比较复杂重大,则不宜采用这种方式。书面形式是被代理人用书面文件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给代理人。如常见的授权委托书。
(2)默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但是可以从某些客观情况或事实推断被代理人实际上是默认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一个汽车销售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某公司知道某甲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没有作出任何否认的表示,尽管某甲事先并没有该公司的授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认定某公司对某甲是默示的授权,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行为不是无权代理,而是默示授权。
(3)追认。是指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一行为的后果不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对该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被代理人的这种同意或接受即是追认。追认的法律后果就是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代理人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追认具有溯及力,一旦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对被代理人有效。例如,某市粮油公司委托甲去外地采购食用油,甲在采购过程中,自作主张用粮油公司交给的合同书与某县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大米合同。甲回到粮油公司后向经理告知了购买大米一事。经理认为,目前销售大米有利润可图,于是同意此事,并委托甲做好接货准备工作。甲的行为本是无权代理,但该行为在事后得到了粮油公司的同意,这一同意就是对该行为的追认,使甲的行为成为具有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