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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口头授权的广泛使用是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之一。《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允许口头授权,又因为实践中对于一般小额的民事活动采用口头形式方便简单,导致口头授权的广泛采用。而口头授权也有很多弊端,口头授权没有代理的授权凭证,因此,一旦产生纠纷,被代理人就容易推卸责任,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产生的纠纷,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2)单位疏于管理,出具介绍信、证明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是产生无权代理的另一重要原因。授权委托书是授予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正式书面文件,它载明了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事务、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时间等等。而介绍信、证明等不是授权委托书,它所载事项既不能确定具体的代理权限,也不能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对介绍信、空白合同、专用章管理不严,或者被借用,使之流入社会,引起大量的纠纷,有时甚至被用作诈骗的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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