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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得100多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4日赵某驾驶大货车(该车没有保险)兖254线有南向北行驶到巨野县花冠路十字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司某的儿)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小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司某受伤,并且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司某的丈夫张某委托苏显民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起诉。苏显民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诉讼长途奔波,苏律师决定将不负事故责人的张某列为被告,以便取得嘉祥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最后在嘉祥县人民法院立案,嘉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后做出了(2010)第449号判决:
一、判决被告巨野县XXX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司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共计12万元;
二、被告巨野县XXX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60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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