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袁某在某制造公司负责电器维护,2008年,他在外出买配件的途中发生车祸。经公安交通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袁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8万元。袁某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09年3月,他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袁某已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如果再支付其工伤待遇,就等于享受了两份补偿,有失公允。公司只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袁某为此提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袁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私法范畴;现在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不存在冲突,并且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袁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公司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袁某因伤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已经民事赔偿,在工伤待遇中应予扣除。
(作者单位:山东省寿光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