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2)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也称为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
4、条件成就。(1)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2)条件不成就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确定的不实现;(3)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期待权问题,对当事人行为有约束。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试用所学民法理论分析应如何处理此案?
(2)从生活惯例来说,当时条件下,朋友之间不会送高达5000元的贺礼,张真应明白王平的表示是开玩笑的 ,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故王平的表意行为无效,张真应归还王平的500元钱。
答(1)从王平说此话的场合和原由来看,王平说的是玩笑话,法律上属于真意保留,即表意人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不期望其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