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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如民法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产生债权关系。调整智慧财产专有关系产生知识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将民事关系分为三类(1)民法强制履行其内容的民事关系;(2)民法不强制履行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3)民法禁止发生的民事关系。惟第一类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后,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具体的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便是围绕其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展开。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这里的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债。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是客体,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如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要将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区分:标的物指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而言。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系及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有的由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有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有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1 14岁的小兵与同学小文约定,小兵将自行车卖给小文,300元;

  2 小周花1500元在南方航空公司买了一张去北京的飞机票;

  3 小刘在宿舍有一台电脑;

  某养猪场将一批猪卖给某肉联厂,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时值酷暑,运输途中,运输公司的司机徐某凭以往经验,决定用冷水为生猪降温,以免出问题。于是徐某到某农机公司购买喷雾器一个,向生猪身上浇水,结果生猪大部分死亡。后来查明,生猪是因为中毒而死,生猪中毒的原因是农机公司曾将该喷雾器借给农民张某使用,张某用该喷雾器给果树喷过农药,为清洗干净就还给了农机公司,生猪是因为被喷了有毒的水而死亡的。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谁应对生猪死亡负责?

  四、民事权利

  (一)权利:

  “权利”为外来词,起源于古罗马法,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并包含公平正义的含义。

  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三种学说:

  1客观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2 主观说: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提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范围。

  3 法力说:德国法学家梅克尔提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即它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人。

  王利明认为,权利的内容,为法律 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故权利为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

  1 定义:民事权利为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模拟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困难性或意思自由。

  *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支配物或人的行为;可选择性;可放弃。

  *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而权益是已实际享受的利益。

  2 分类:

  3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支配物或人的行为,是其实现民事权益的过程。

  权利行使的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4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的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如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通说认为还需四个条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3)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三)民事义务

  1 定义:指民事义务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 特征:(1)具有利他性; (2)具有限定性: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义务人不能自行变更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可变更或抛弃权利。义务主体必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否则受法律制裁。

  3 民事义务的内容:作为与不作为。

  4 民事义务的分类: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等。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广泛的客体。

  (二)行为

  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为主要是债的关系的客体。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能够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不是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有三类行为:(1)给付财产的行为: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方权利所针对的并非出卖物,而是卖方给付出卖物的行为;(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其特点是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成果尚未创造,因此民事权利义务的对象不可能是成果本身,而只能是创造成果的行为。如承揽加工合同。(3)提供劳务或服务:其特点是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权利主体从行为本身得益,如看演唱会。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其共同点是都是无形的,人们称之为“无形资产”。

  (四)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身份等。

  人身利益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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