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No.2
【摘要】政府利用文化政策对文化发展相关的社会公私行为作出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以促进文化发展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选择。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我国获得社会整体认同并进而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前提,是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应是一个独立的工作体系,必须与国家的宏观文化政策衔接、与社会整体的文明建设同步,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培育具有中国品质和世界共性的知识产权文化特质。
【关键词】文化政策;知识产权文化;创造性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它与政治、经济和科技日益紧密的结合在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文化的品质是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精神支撑,文化的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政府通过文化政策引导文化的发展方向,并通过政府力量、社会支持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加强文化建设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文化实践模式。

  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文化范畴的一个子系统,其发展模式与文化发展模式相比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特殊性。在我国当下国情和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下,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更需要政府的主导。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纳入国家文化发展整体政策中,在融合文化同一性的前提下,在立足知识产权文化世界共性和兼备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个性的基础上,使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我国文化发展协调并进,并由此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提供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一、文化及其发展机制解读

  (一)文化的主要特征及功能

  对文化的充分认识是我们主动运用文化政策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且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也具有指导性价值。对文化的界定虽然至今依然是众说纷纭,但对这些解释进行梳理,可以大致分辩出具有代表性的广义、中义和狭义的文化观:

  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按照这种文化观,可以把文化分为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三个层次。即,体现一个民族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的观念文化,这是一种深层次的文化;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所反映出的制度文化,它是一种中层次的文化;体现一定生活方式的那些具体存在所客观呈现的器物文化,这是一种表层次的文化。广义文化观下的文化元素包括了诸如器物、法律、政策、习惯、传统、艺术、语言、思想、道德、信仰、价值观和能力等等。

  中义的文化观主张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中义文化观注重的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正如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的主张:“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 [2]

  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文化本身是由某种知识、规范、行为习惯、价值观等人们精神或观念中的存在所构成。

  上述三种不同的文化观呈现了人们观察文化的不同视野,也反映出对文化核心的共识:观念是文化的核心。这提示我们,发挥文化的导向作用应该首先从价值观的塑造和意识形态建设上下功夫。

  了解文化的特性是文化建设中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前提。从文化发展的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及文化自身结构和性质观察,文化的主要特性包括:

  其一,同一性与多样性。文化来源于社会实践、来源于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生活环境中蕴育生长的文化必然有其差异的方面,但基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那些具有普适性的价值观会在不同的文化中获得认同,使得异质文化也必然有与文化整体相一致的一面,这使文化的同一性就有了存在于异质文化形态中的可能性。同一性和多样性是文化生态的普遍样式。多样性不应被理解为文化的分裂状态,多样性的作用在于联结不同社会和民族,使他们能够分享彼此的历史和今天,共享多样化的文化成果,成就所有各方持续发展的强大文化基础。尽管文化的多样性可以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同一事物态度和观点的差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或加剧冲突的发生,但积极的沟通和文化交流,主动寻求多样性中人类生存必须具备的一致性,是缓解矛盾并可能最终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

  其二,稳定性与时代性。文化的发展与人的成长过程非常相似,中国有句俗话:从小看大,三岁看老。一个人虽然会随着其学习生活经验的积累、生存环境的变迁发生很大变化,但他的某些性格特征会始终伴随其生命过程。文化中的某些核心品质也是如此。文化的稳定性代表了一种文化中不曾变动的素质,是该文化的“深层结构”。这个结构通常与文化传统具有一致性,它是代代相传、普遍尊崇的文化累积。文化的发展必然以传统为基础,文化的稳定性就体现在当下文化对传统的延续。但文化的发展却是绝对的,其变化通过对文化传统的扬弃、对新型文化的创造来实现,文化在发展中所凝聚的新品质是文化与时俱进的产物,也是文化时代性的表征。根据文化的稳定性与时代性特征,文化建设中应注重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结合。既要尊重传统,也要勇于创造。使中华文化在继承、选择、扬弃、优化的进路中,朝着向上的趋势发展,保持中华文化的自身生命力和世界感召力。

  其三,能动性与开放性。文化的能动性与开放性反映出人在文化的发展中的作为和力量。文化的成长就像物种一样,人们施以不同的努力就可能得到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勤于耕作或疏于打理,庄稼就茂盛或枯萎;给作物开放或隔绝的生长环境,物种的遗传特征就会呈现出进化或退化的趋势。文化的能动性特征提示我们,文化的主动建设对文化的发展状态和走向至关重要。文化的开放性特征也警示我们,文化既可能在隔绝的环境中走向狭隘、偏执,也可能在开明的氛围里被丰富、加强。坚持文化开放,勇于接纳一切外来文化的优良成果,使文化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交融、相互弥补成为一种文化的生存状态,文化就会出现蓬勃兴旺的局面;如果闭关自守、排斥外来文化,本土文化就会走向衰败。

  文化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它被认为是国家综合竞争力中软实力的象征,“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种决定性力量。”[3]文化补充了先天物质的自然界,是人类后天改造世界的杰出工具。撇开那些派生的理解,从本源上观察,文化的功能至少应该包括:

  其一,文化是从本源上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文化的核心是观念,不同的文化决定着不同族群的处事态度,故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事实上是在搭建一个平台,以提供在其之上超越宗教、种族、价值观、习惯等因素差异,以一种相对简单的方式把那些人类共同价值聚集在一起,从而为人类基本和共同意识的回归提供可能性。

  其二,文化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工具。人是文化的动物、社会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对于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就像土壤、水分和空气对植物的生长一样不可或缺。文化“内化”可以转化为每个社会个体的意识,引导并型塑他们的行为;文化“外化”可以演变为种种社会制度、习惯和秩序,影响和规制社会整体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文化“物化”和“对象化”可以昭显在人所创造的各种器物、社会组织机构之上,塑造我们的物质生活、改善社会组织安排。

  (二)文化发展机制

  文化的发展有其具有规律性的机制,遵循该机制的运行规律是正确推进文化发展的前提。一般来讲,文化的发展是沿着继承、传播、创新三个路径演进的。

  继承是文化发展的必要前提,文化传统是文化继承的核心内容和文化的民族精神的象征;创新是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文化得以进步和发展的基本途径;而传播则是文化得以交流、整合、融会的主要手段。文化的继承和传播过程渗透着文化创新的精神,文化的创新必须从文化的传承中获取养分和资源。正是由于文化具备了继承、传播和创新的自身发展机制,才使不同类型的文化得以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交融整合、持续发展。文化的发展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大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文化的和谐发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深远。

  通过以下图示,我们可以对文化发展机制建立一个清晰的印象。(略)

  二、国内外文化政策考察

  文化政策是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文化发展特定目标,通过政策成本与政策效果的比较,对与文化发展相关的社会公私行为所作出的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4]根据文化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以文化政策的形式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是当今社会充分运用国家权力和政府资源促进文化发展的普遍选择。考察近年文化政策的国际实践,已经可以给我们提供诸多启示。

  (一)文化政策的国际动向

  1.联合国系统的努力

  基于对文化与发展密切关系愈来愈多的关注和认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着手调查并推进文化在人类发展中作用的工作。1970年,UNESCO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一次关于文化政策的政府间会议,此后又接连召开了一系列地区性会议。1982年,UNESCO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使这一问题的讨论达到高潮,本次会议上提出了《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8-1997)的计划,明确把人文与文化发展纳入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并把推动文化发展当作各国政府面临新世纪所应当作出的承诺。该计划于1986年12月获得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并在1988年开始执行。

  1995年,联合国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推出了《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详细阐释了文化在人类发展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该报告主张,“发展与经济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发展是一种对个人和集体产生强大的思想和精神影响的现象。所以对发展和现代化的各种问题的认识,说到底都集中在文化价值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文化是一种行为方式的传播。”报告还认为,“当文化被理解为发展的基础……文化政策的概念就必须相应地扩大。任何针对发展的政策都必须对文化本身保持敏感,并受到文化的激发。”“这种文化政策的定义和运用意味着,通过更好地利用多元主义的现实和机会,发现那些能够将多元伦理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内在因素。”

  1998年,联合国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题为“促进发展的文化政策”的政府间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提出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供讨论通过。《行动计划》为其后许多国家在文化领域内的政府行动提供了行动框架和基准。《行动计划》指出,“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今日世界来说,文化间的对话成为最主要的文化和政治挑战之一。”“文化政策应该致力于创造一种多元共同体的国家意识……将其植根于男性和女性都能接受的价值观之上,并为国家所有成员提供得以介入的机会、空间和声音。”“在发展过程中,文化的繁荣同工业和后工业经济一样,也是社会整合、政治民主和经济平等的决定因素之一。”《行动计划》还列出了国家通过这些原则所应该达到的广泛的目标,如:使文化政策成为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文化生活的创造性和参与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实际行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信息社会中提高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并以此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为文化发展提供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行动计划》要求,“未来世纪的文化政策必须面向和更加适应新的飞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文化从“边缘”引入各国政策制定的中心已成为各国决策者的当务之急。《行动计划》还推荐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

  联合国系统近期的一个重要进展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公约》重申了成员国制定文化政策的主权,强调促进国际合作是该公约的核心,该公约还重申了文化对发展的促进作用。[5]

  从联合国系统的一系列努力中所显示出的核心思路是:在认同文化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推进“多样性”(diversity)、“对话”(dialogue)和“发展”(development)及三者(3D)之间的协调,[6]并申明积极的文化政策对文化发展的必要性。

  2.国外文化政策动向

  为因应新时代的变革,世纪之交前后许多国家在制定其新世纪的国家发展战略时均将文化作为最重要的因素来研究和考察,作为最根本的立国之本来进行部署。文化政策成为这些国家对其文化发展战略进行自觉调整的主要工具。

  “创造性”是这一时期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基本主题。1993年,英国率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颁布了其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的未来》;1994年,澳大利亚、加拿大也以“创造性”为主题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1998年,欧盟理事会文化指导委员会确定将建设“创造性的欧洲”作为战略目标,推出了欧盟的文化政策框架,该框架包括八个部分:①历史回顾:文化政策和手段;②立法、决策和行政机制;③制定文化政策的一般目标和原则;④文化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争论;⑤文化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款;⑥文化资助;⑦文化体制和新的合作关系;⑧对创造性和参与性的扶持。依照这个框架,欧洲各国在此后相继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

  美国的文化政策与欧洲国家具有很大差别,它没有正式的官方文化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的作用。这种政策模式导致政府和立法机构在文化政策干预方面持谨慎态度,从而较大限度地约束了政府权力并提供了开展文化活动的广阔空间。尽管没有正式的官方文件,但从美国的一些非官方报告中我们依然可以注意到美国文化政策的动向。2002年,美国 “全国州立法会议” 公布的文化政策工作组报告--《文化投资:州的政策创新》中就明确展现出如下思路:主张文化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大力培养人们的创造性能力,扶持创造型产业。报告认为创造型经济是一个整体,其中关键的三个部分是:创造型产业群,即直接或间接生产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创造型劳动者,指经过专业文化与艺术技能培训的思想家和实业家;创造型社区,指聚集创造型工人、企业和文化单位的地区。[7]

  上述政策反映了不同国家文化政策的差异性:欧洲尤其是法、德等国一向具有国家扶持文化发展的传统,其文化政策折射出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艺术及表演的创造力的倾向;而美国的文化政策折射出联邦机构“无为而治”的思路,这种市场机制和法治主导下的文化政策,无疑会将市场价值的判断作为文化发展的第一要素。这些国家文化政策的共同性表现在对“创造性”的认同,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多国出台的文化政策及其动向来看,“创造性”已被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被提升到生产和生活的中心位置,这可以反映出政策层面对新经济发展形态的回应。“创造性”不仅是文化繁荣的推进器,是一切创新行为的思想根基,它更是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前提。所以说,世纪之交的国际文化政策,既是因应新经济的战略抉择,它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进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泛的政策环境。

  (二)中国文化政策走向

  我国的文化发展正处在历史性转折的重要时期。文化与经济、政治、综合国力的愈加紧密的联系,中西文化的碰撞、沟通与交流,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转换、复兴,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直面文化建设在历史转折期的困难与阻力,把握文化发展的难得机遇,开创我国文化发展的新纪元,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鉴于对于文化发展历史机遇的认识,我国近年对文化政策的制定非常重视,这使得我国文化政策和措施保持着一个清晰的脉络。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文化在国家体制、发展战略和未来竞争中的地位。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亦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该纲要还就文化建设中如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及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专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目标。2006年,我国又接连出台了若干直接指导文化发展的政策: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月13日,发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2006-2010)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近期,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至此,文化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被定位于国家战略的高度,而与此相关联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出台与实施,基本奠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内文化发展的宏观战略框架。“全面实施我国文化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文化建设的全面提速,预示着文化建设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文化动力,意味着文化中国在未来世界格局中重振雄风。”[8]

  三、多维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文化政策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为寻求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更广泛地认同,以及为各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思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想,其基本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制定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推进在各国的政策决策层和基层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还进一步解读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功能和需求的普遍性:“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和回馈人类创造与发明的无限潜力,在所有社会和国家中使其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对任何文化来说都不是外来的,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本土的。”[10]知识产权文化是新经济形态下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而它在我国的倡导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合理扬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和糟粕,使文化的继承和创新能在知识产权文化的推行中形成契合地对接,让知识产权制度能在一个社会全面认可知识产权价值和重要性的文化土壤中有效率地运行并造福于社会,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

  文化的发展有相当强的对传统继承的惯性,知识产权文化在我国的培育更多需要注重的是文化创新,而文化政策是政府主导文化建设进而影响文化发展方向的主要政策工具。从多个视角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与文化政策结合进行。

  (一)基于文化发展规律的分析

  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文化的协调发展表现为文化与政治、经济、科技的协调发展,“文化与经济、政治的联系性是文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外在结构关系。”[11]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科技进步水平提供文化传播的技术手段,政治制度和策略影响文化发展的方向。文化不可能自成一体而独立冒进,它需要社会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现实中许多文化问题,仅仅依靠教育、宣传和价值引导作用是有限的,必须配套政治、经济、科技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水平的提升,才能使文化建设从政治、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中获取现实的制度支持、政治保障和社会基础。同样,知识产权文化也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体系,它的培育和建设不仅与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也与文化体系内的其它文化类型相互影响,诸如法律文化、创新文化、传统文化、商贸文化等。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推进不同领域包括文化体系内部不同文化类型的协调发展,文化政策及与文化发展相关的其它公共政策是最理想的工具。

  (二)基于文化建设与市场运行差异的分析

  以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动权、话语权及价值观引导为追求的文化建设与文化产业的建设具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和规律。后者更接近经济建设的范畴,适宜市场规律的调节;而前者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建设,更需要政府主导,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当然属于前一范畴。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像知识产权制度构建那样具有清晰的产权激励机制和显著的功利性,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滞后性,受益主体为社会整体,故“理性”的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兴趣是有限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的“市场失效”将是主要现象和基本规律。基于此,由政府主导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并通过文化政策的实施实现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资源的合理配置将是较之于市场自发调节效用更优和成本更低的选择。

  (三)基于传统文化影响的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立德、以和为贵、教育为先、辨证思维、因地制宜等意识和认识论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品质具有一致性,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需要借鉴并发扬光大的文化精髓,新型的知识产权文化在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下可以获得更加繁荣的发展和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但不可讳言,中国传统文化里保守中庸、隐忍循古、贵义轻利、权力崇拜的观念与知识产权文化中崇尚创新、倡导竞争、鼓励传播和尊重私权的观念是悖逆的,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籍文化传承的惯性,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倡导会带来消极、阻碍作用。文化的能动性特征给我们的启示是,文化的主动建设对文化的发展状态、走向乃至品质的塑造至关重要。故在我国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文化的实践中应该具有对传统文化改造的针对性措施,文化政策的实施是实现这些针对性措施的主要途径。

  (四)基于移植法本土化的分析

  现代社会的法制实践多数是通过移植与借鉴其他地区的法律进行的,移植之法必须与移植地的特定文化相适应,否则,同样的制度在异质文化中就不能达到与被移植地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移植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受体方面,受移植环境的排斥和受植环境存在缺陷是影响移植成功的主要方面:受移植环境的排斥涉及受体中的法律体制方面的排斥、受植环境中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排斥、受体中某些具体的制度和原则等因素的排斥等;受移植环境的缺陷通常包括了受植环境缺乏被移植制度运作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影响了植体的存活及发挥正常的效用。[12]因此,要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关键是要对受体及其环境作出改造。 [13]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正是将外国的法律制度吸收进来、植人本土,通过对受体的改造和完善、对植体的处理和嫁接,使移植法能与移植地的文化相融合的过程。本土化是移植法获得生命力并发挥作用的前提。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移植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已有实践中我们更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律制度本身的吸收和改造上,而对确保制度健康成长的环境改造却掉以轻心。我们正在承受由此造成的一些后果,诸如社会整体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观念的欠缺所导致的创新主体的孤寡和盗版、假冒产品消费群体的众多等现实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在文化政策中积极推行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并行不悖、且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意识、观念,主动完善配套制度,还为时不晚。

  四、对我国文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知识产权文化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将其纳入我国文化建设的大系统中,充分利用文化政策对社会整体文明建设的指导、推动和支持作用,配合对知识产权文化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是可以加速和提升该项工作成效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相互配合。”[14]以文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在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程序和实体方面应体现如下思路:

  (一)程序方面

  1.政府主导与部门联手协作

  政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其一,主导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的精神品质;其二,组织策划和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进程;其三,援助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大型专项活动;其四,引导社团、企业及个人积极组织、参与和支持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文化实践活动;其五,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与文化产业挂钩、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的知识产权文化活动。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运作。不仅涉及像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海关总局、司法部、商务部等及其下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包括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及相关宣传、教育机构。应将价值观培育、创新意识激发、诚信品质养成等知识产权文化品质的长期培育工作纳入教育政策的范畴,将对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和环境的优化工作纳入文化、宣传政策的范畴,将对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制度应用能力的训练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范畴。以此形成责任明晰、分工协作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2.集中投入与整体建设同步

  知识产权文化是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与其它文化类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甚至部分竞合的关系。在社会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具有依赖性,任一方面的变迁往往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支持、制约或阻碍。因此,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整体的文明建设协调同步。

  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文化积淀较薄弱的现状,可以采取在一定阶段给予较大力度的集中投入建设模式。但从文化发展的规律来看,长期目标还是知识产权文化与社会整体文明建设和谐同步,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滞后和冒进都不是合适状态。

  (二)实体方面

  1.独立品质与世界共性兼顾

  同一性和多样性是文化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成中也包含了具有世界共性的价值观念和制度标准以及体现异质文化样式的精神品质和传统习惯。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趋势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同一性提供了更多的素材,但司法主权和文化的地域性差异等因素将依然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多样性输入不竭的本土资源。中华几千年的文明之所以生生不息,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文化有一种包容和融合的能力,能够将不同的文化元素融会贯通,融入民族的精神之中。

  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政策的定位中,应大力倡导开明思维、积极推行有效措施、主动建设具有独立品质与世界共性的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并力求可以从这种新型文化中吸取新的力量。

  2.倡导创新与继承传统结合

  文化实践的要素是创新与继承,文化创新是文化发展的战略基点和前进动力。但一切文化创新的蓝本和灵感都来自既有文化积淀的借鉴与启发,忽略文化的民族性和传统性的特征难免会出现“南桔北枳”的结果。生硬地割裂传统,而将其视为已失去现实价值的多余物而拒斥,指望一道法令就可以创设新的价值观或中断现实与历史的联系是不明智的,由此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根基是不牢固的、或根本就不可能建立起预期的社会秩序。

  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的实践尤其需要我们关注它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承接,使这种新型文化能真正被我国社会所普遍接纳和认同。传承和发扬光大传统文化中与知识产权文化具有一致性的内在品质,改造或摈弃那些与知识产权文化精神实质相悖的观念,借鉴和吸收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文明的先进成就,创造和完善有利于创新和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体系,应该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实现上述思路的步骤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继承,它需要立足本土资源,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梳理、选择和定位,发挥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价值观、认识论和方法论对现实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使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充分吸收我国已有文化的养分;另一方面是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新既需要具有原创性的精神品质的构建,也需要具有引进性的制度、经验和价值观的移植。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该在继承中延续文化多样性的脉络,在创新中发展文化同一性的品质。

  3.知识产权文化特质与其它相关文化要素呼应

  知识产权文化与其它文化类型存在多要素的关联,科学的知识产权文化发展观应该是开放的、绿色的、道德的、人文的理念的融合。知识产权文化既要主张竞争、也要倡导合作,既要保护私权、也要顾及公益,既要激励创新、也要尊重传统,既要强调规则、也要因循道德,既要促进现实的经济增长、也要关注未来的持续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个创新的实践,需要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理性思考、周全安排、系统协调、有效推进。

  在文化政策的架构中,确立对这些相关要素内涵具有一致性的科学解读,才会有助于在进一步的文化实践中设计彼此呼应的措施,协调推进文化的发展。我国不同类型的文化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彼此分立,难免在对文化类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在推进的政策措施上出现冲突或重复,造成资源浪费,故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诸如就文化政策制定的联席会议等是非常必要的方式。

  结语

  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启动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借力于我国文化发展战略的全面推行,融汇于社会整体文明提升大系统的运行,成长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标准化趋势和文化同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时代背景。相信经过有力度、有针对性、持续的统筹建设,必将加速我国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应用能力的提高,为知识产权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并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作者简介】
刘华,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


【注释】
[1]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731.
[2][英]泰勒。文化之定义[A] .顾晓鸣译。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98.
[3][美]欧文?拉兹洛。 多种文化的星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专家小组的报告[M]. 戴侃 辛未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11.
[4]参见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对“公共政策”的界定。
[5]上述信息来源:[EB/OL]. [2006-12-20]. //www.un.org/chinese/, //typo38.unesco.org/zh/unesco-home.html, //www.ncac.gov.cn/servlet/servlet.info.InfoServlet?action=gblist&id=219.
[6]参见。Katérina Stenou(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与跨文化对话司司长)。关于联合国“文化多样性世界宣言”——致“世界文化的东亚视角”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贺信[EB/OL]. [2006-12-20]. //www.pku.cn/academic/ccs/duihua14-1-01.htm。
[7]参见。李河。发达国家当代文化政策一瞥[OL]. [2006-11-10].//philosophy.cass.cn/org/zxin/whzxin/lbs/04/0408.htm.
[8]王列生。 和谐文化观与中国文化发展战略[N].人民日报,2006-11-9(9)。
WIPO. REVISED PROPOSAL FOR PROGRAM AND BUDGET 2004-2005. [EB/OL]. [2004-5-20]. //www.wipo.int/documents/en/document/govbody/budget/2004_05/wo_pbc_7_2.htm
[9]WIPO.MEDIUM-TERM PLAN FOR WIPO PROGRAM ACTIVITIES - VISION AND STRATEGIC DIRECTION OF WIPO. [EB/OL]. [2004-5-20]. //www.wipo.int/about-wipo/en/dgo/pub487.htm
[10]Kamil Idris, IP 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C],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apan Institute of Invention and Innovation, Tokyo: May 25, 2004.
[11]钟宜。 文化发展的规律与历史定位问题[J].理论与改革,2001(2),P102.
[12]参见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建构中的制度移植[J].政法论坛。2001 ,(4):92。
[13]何勤华。关于法律移植语境中几个概念的分析[J],法治论坛。2002,(5):19。
[14]吴汉东。 中国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07,(5):6。


【参考文献】

{1}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731.
{2} {英}泰勒。文化之定义{A} .顾晓鸣译。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98.
{3} {美}欧文?拉兹洛。 多种文化的星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专家小组的报告{M}. 戴侃 辛未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11.
{4}吴鸣。 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4.
{5}李河。发达国家当代文化政策一瞥{OL}. {2007-4-10}.//philosophy.cass.cn/org/zxin/whzxin/lbs/04/0408.htm.
{6}王列生。 和谐文化观与中国文化发展战略{N}.人民日报,2006-11-9(9)。
{7} WIPO. REVISED PROPOSAL FOR PROGRAM AND BUDGET 2004-2005. {EB/OL}. {2004-5-20}. //www.wipo.int/documents/en/document/govbody/budget/2004_05/wo_pbc_7_2.htm
{8} WIPO.MEDIUM-TERM PLAN FOR WIPO PROGRAM ACTIVITIES - VISION AND STRATEGIC DIRECTION OF WIPO. {EB/OL}. {2004-5-20}. //www.wipo.int/about-wipo/en/dgo/pub487.htm
{9} Kamil Idris, IP 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C},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apan Institute of Invention and Innovation, Tokyo: May 25, 2004.
{10}钟宜。 文化发展的规律与历史定位问题{J}.理论与改革,2001,(2):102.
{11}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建构中的制度移植{J}.政法论坛。2001 (4)。
{12}何勤华。关于法律移植语境中几个概念的分析{J},法治论坛。2002,(5):19。
{13}吴汉东。 中国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07,(5):6。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