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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冰冰气走导演”谈影视制作的法律规范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朱立新律师

据媒体报道,范冰冰有份投资兼主演的《杨贵妃》将相失和,曾拍过《我的野蛮女友》、《假如爱有天意》等韩国经典名作的导演郭在容辞去导演一职,并指责范冰冰“喧宾夺主”,同时,有人爆料称郭在容因为不满范冰冰不停为自己加戏,最终辞职离组。

而《杨贵妃》摄制组则发表书面声明,称郭在容不再担任导演的理由为“并未按照事先约定的电影风格、影调进行拍摄。为了追求个人表达,多次拒绝出品方春秋鸿及摄影、灯光、美术、武指的合理要求及建议,远远偏离了中国观众的传统价值观及对盛唐王朝的直观理解。”

对于此事,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暂不论谁对谁错,至少投资方、导演与演员在影视制作中产生纠纷导致无法继续合作的事实是存在的。郭在容指责范冰冰“喧宾夺主”,忿而辞去导演之职,并称“对中国的电影体系很失望”。作为演员的范冰冰,按道理应当遵照剧本并按照导演的安排进行拍戏;然而,范冰冰不仅仅只是一名演员,还是投资方范冰冰工作室的负责人,或许她在拍戏的同时还以影片投资方的身份向导演提供意见和建议,干涉太多了,因而惹恼了导演,以至于媒体报道的不欢而散的结果。

在《杨贵妃》事件中,是否真如摄制组所称,导演“未按照事先约定的电影风格、影调进行拍摄”,如果事先确实明确约定了电影风格和影调,同时也有证据证明郭在容的确违背了事先约定,则郭在容将构成违约,被解聘自然无话可说,同时制片方还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只是制片方将自己认为的“合理要求及建议”强加于导演身上,要求导演按照其意愿进行拍摄,这孰是孰非则就不好判定了。因为影视创作的主观性决定了艺术观点是很难判断真假对错和是否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涉嫌非法解聘了。

从范冰冰一方来说,作为演员,一般来说,自然是应当服从导演的安排进行拍戏的;而作为投资方,倘若她是在拍摄影片过程中直接行使投资人的职责,向导演提出要求和建议,则有欠妥当。首先,范冰冰是作为投资方范冰冰工作室(法人机构)的负责人,履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也是要以范冰冰工作室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个人名义。其次,范冰冰工作室只是影片《杨贵妃》的投资方之一,多家投资方应当以其共同选择和委托的代表来行使投资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任何一家投资方都可以随意向导演组或任何演职人员提要求或建议。影视制作过程中,导演才是影视内容创作的主导者和总协调,所以,范冰冰在拍戏过程中无论以什么身份和名义直接向导演提要求,都涉嫌“喧宾夺主”,从而引发剧组内部的不和谐也不奇怪了。

影视作品,首先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包括制片、编剧、导演、演员等众多专业人员的艺术创作集合而成。然而,每个人的艺术观点和风格均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更有很多艺术家喜欢“追求个人表达”。如何融合众多合作者的不同艺术观点和风格,从而顺利完成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需要很好解决的问题。

笔者以为,各在其位、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互不僭越,通过制片方与导演、演员等研制人员的《聘任协议》以及各演职人员的《职位说明表》对各自的权利和职责进行详细约定,包括:投资方如何选派代表以何种方式参与影视创作、制片可以多大限度干预影视拍摄的内容、导演在已有剧本的前提下能够根据需要做多大的改编、演员如何处理其应有的戏份和根据需要增删的内容、摄影、美术等演职人员能在多大范围内提供拍摄建议和要求、演职人员在出现争议时如何协调和解决等。

当然,大导演潜规则小演员,小导演受气于大演员,在影视圈里也见怪不怪。古人云:“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如果各方不能够势力均衡,即使协议也难免有失公平和公证。但是,毕竟有了协议和书面文件的事先明确约定,一旦产生争议,至少能够责任明确,孰是孰非一目了然,也有利于争议的协调和纠纷的解决。

最后,笔者声明:文章所引媒体报道,未经本人核实,因此笔者并不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笔者本文所言并不针对范冰冰等报道中涉及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本身,只是根据媒体报道就事论事,阐述分析影视制作纠纷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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