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突然停车下人,一骑车人与其相撞坠入金水河中,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骑车人刘海洋认为出租车随意停靠下人且沿河路金水河护栏过低,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重要原因,遂于9月22日一纸诉状将司机伽某、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海洋今年50岁,是河南思达商业连锁店的一名员工。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8年8月25日晚7:50分许,他下班后骑自行车沿沿河路由北向南靠右行驶回家。被告伽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前行行至其身边时,该出租车临时停车,乘车人赵某打开右前车门下车时,右前车门与其相撞,因金水河护栏高度过低导致其坠入河中。后刘海洋在郑州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五六节骨折,导致瘫痪;左髌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六万余元。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海洋无责任。 刘海洋一纸诉状将司机伽某、车主王某、郑州市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乘车人赵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万元。刘海洋认为,其有两孩子,均未成年,尚需其抚养。刘海洋的父母年事已高且均无工作,更无生活保障,与刘海洋共同生活已二十余年。原告刘海洋在思达连锁超市工作,平日除了正常上班之外,有时还卖些废旧报纸及物资以补贴家用。此车祸对原告这个本已十分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尤其是其岳父患鼻咽癌多年,还需经常治疗。原告刘海洋发生车祸以后,其爱人在生活的重压之下,现在已几乎崩溃,情绪不稳,精神恍惚。看到家人如此痛苦,原告感觉生不如死。 原告家属委托律师调查,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第二被告王某,挂靠在第三被告郑州市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第四被告赵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刘海洋认为,沿河路是郑州市的一条小路,长约1公里,归二七区管辖,它东起铭功路,南与建设路相连,因其沿金水河河道而建,故称“沿河路”。近年,由于沿河路护栏损坏严重且设置高度太低,汛期时难以阻挡滑行的车辆行人,频频发生人、车坠河事故。因沿河路交通流量十分繁忙,混合交通严重,交通安全设施不全,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地金水河护栏高度仅50公分左右且残缺不全。第六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未按标准护栏的高度设置护栏,也是导致此恶性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六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