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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农村长期定居城镇的交通事故死者应按什么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近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死者为长期城镇居住和工作人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81300.8元。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死者为农村人口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为28985.6元的判决。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径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吴某生于1941年,农业户口,1993年从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至那大镇居住至案发,并在那大镇人民路的某中学附近一直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时间达11年之久。
  事故诉诸法律后,在民事责任赔偿时,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人未能提供被害人生前的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标准系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的相关证据,故其死亡补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对于一审判决,死者家属不服之下便向海南中院上诉。他们认为,被害人虽属农业户口,但已经在城镇稳定生活11年,证明其有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而且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规定以户口性质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也未规定农业户口建房定居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按农村居民对待,原判以户口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是不顾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对此,海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提供了足够的相关证据,证明了受害人在城镇建置房产并长期从事自行车修理业,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因此,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付死亡赔偿金81300.8元。
  户籍农村、居住城镇的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丧命,如何判定他的死亡赔偿金?此案也引起社会各方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类案较少见,对今后的司法进程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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