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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度假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2月,被告单位员工沈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松江区某镇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方某当场死亡,经松江交警支队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无事故责任。后死者家属张某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调,对方认为只能按农村户口赔偿50万元,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张某于是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在接受委托后,梁栋律师前往方某生前所租住房屋房东家调查取证,其房东家虽然地处青浦区徐泾镇某村,但全家已经是非农业户口,且方某在此居住并靠开荒保洁为生已有多年。梁栋律师认为:方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事发前已经经常居住于本市城镇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调取房东家户籍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后,梁栋律师陪当事人一起到松江法院立案并建议当事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提出申请,减免了将近一万元的诉讼费用。
 法庭采纳了律师意见,根据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共计110500元;被告某山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共计539574.50元。判决后,梁栋律师积极与双方协调,并陪同原告一起至法院、银行,原告顺利的在判决后一个星期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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