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海燕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易海燕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仅让受害人得到交强险不分项全额理赔,还使得无证驾驶者和车主前期垫付的费用依法得到返还。以下是该案判决书,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姓名和地址等做了技术处理。
宜 昌 市 某 某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初字第1﹡号
原告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1X),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区***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宜昌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农民,住宜昌市**陵区**街道办事处**村*组。
被告李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区**街*号。
负责人某某,**财保**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宜昌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财险**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月**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及李某某、李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海燕,被告**财险**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月**日**时,李某某驾驶李某所有的鄂****号摩托车从******路口沿**大道往*****方向行驶,至**大道***门口超越其他车辆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我方摩托车相撞,致我受伤及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李某某的行为给我造成较大损失,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财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我方要求**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我方损失,不足部分由李某某及李某承担90%赔付责任。
被告李某某、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属实,李某某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辆车型不符,即使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人对无证驾驶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损失应当由**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我方按照责任比例70%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我方已经支付原告赔偿金****元,原告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返还给我方。
被告**财险**支公司辩称,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虽然在我公司投保,但李某明知李某某没有驾驶证而借其使用,是一种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免责。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月**日**时,李某某驾驶李某所有的鄂*****号摩托车(李某与李某某是父子关系),从****城区*****路口沿***大道往*****方向行驶,至****大道*****门口超越停靠在道路右边的大客车时与迎面驶来的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此交通事故经**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方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在宜昌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615.71元,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1年*月**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后期治疗费建议为9000元,其误工日评定为**个月。同时查明,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杨某某在治疗过程中李某某已支付杨某某赔偿款14600元,李某所有的鄂****号摩托车在**财险**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2011年**月**日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25615.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住院护理费1438.71元,误工费8353.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1664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61202.22元。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李方方、李光金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杨**伤后在**医院的治疗材料及**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所作的司法鉴定书,李某所有的摩托车在**财险**支公司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违法驾驶车辆与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已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对此原被告也均不持异议,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其车辆已在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请求的项目和数额除鉴定费1000元外,均在交强险范围内,而李某某无证驾驶行为已作为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原因,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故原告方的损失除鉴定费外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所诉请求其医疗费25615.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住院护理费1438.71元,误工费8353.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1664元,鉴定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后期治疗费9000元根据本案实际酌情认定70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元,上述损失由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某除鉴定费1000元外各项损失共计57202.22元。其余损失鉴定费1000元由李某某、李某赔偿700元,因李某某已支付杨某某14600元,相抵后杨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后返还李某某139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57202.22元。
二、由杨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款后立即返还李某某已支付的赔偿款13900元。
本案诉讼费用20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4元,被告李某某、李某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某 某
二O一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姚 某 某
办案小结:本案是一起一般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因在交警部门调解时保险公司拒赔,未调解成功。受害人以为保险公司拒赔难以获得赔偿,遂通过诉讼维权,在诉讼中除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限额承担交强险外,要求主要责任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责任驾驶员和车主接到传票后,以为还要继续支付大量资金进行赔偿,经人介绍找到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易海燕律师,认真分析案件材料,接受委托后准确分析案情,认为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交强险没有法律依据,交强险分类限额对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和被保险人都不利,开庭时依据事实和法律,阐述了观点和理由,赢得法官、原、被告多方认可,不仅使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委托人前期垫付的万元赔款也得到退还。同时,从本案判决中可以看到,目前法院在判决交强险赔付时,未分项判决,即即使医药费超过一万元,但赔偿总数不超过12万元的,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