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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柴建民律师
证据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证据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判长

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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