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用)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柴建民律师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用)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