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共同赔偿决定书
  (供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早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