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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塘坡乡三岔坪村委会诉石某1、石某2土地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湖南省吉首市塘坡乡三岔坪村委会诉石某1、石某2土地侵权案

  【要点提示】

  在因葬坟引起的土地使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既要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公共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01]吉民初字第5310号(2001年6月12日)
  二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州民终字第277号(2001年9月21日)

  【案情】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三岔坪村)。
  被告石某1。
  被告石某2。
  原告三岔坪村因二被告安葬其母占用了该村土地,经乡、市相关部门多次解决无效,故以二被告侵犯其村土地权属为由,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被告的母亲吴老帕原系三岔坪村人氏,早年嫁至邻村城江村(即二被告处),其生前嘱其子(二被告),其死后送其回老家三岔坪村安葬。吴老帕死后,二被告经与时任三岔坪村第五组组长吴用远商量同意,遂于2000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五),将其母安葬在三岔坪村第五组“共纳”(地名)的一块空地上,在三岔坪村民吴家明(聋子)的两座祖坟前约50公分处。同年清明节,吴家明扫墓发现后,认为欺人过甚,遂与二被告发生争执,波及到了两村的家属势力,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案发后,社塘坡乡党委政府为确保稳定,不把势态扩大,多次上门调处无果,市委政法委也多次派市里相关职能部门上门调处也无效,原告三岔坪村故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经查,本案讼争之地系林果地,归原告三岔坪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农户,于1992年4月20日租给了该乡林业站,租期为25年。在案件审理期间的2001年清明节,市委政法委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在上坟扫墓时发生争吵斗殴,再次把势态扩大,安排乡政府干部进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进行把守,但仍出现了吴家明在清明节那一天挖了二被告母亲的坟,政府干部及时进行了处理,法院依法对吴家明进行了司法拘留,势态才得以平息。

  【审判】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讼争的土地系原告所有的林地,被告石某2、石某1系另一村村民,所选坟地未经原告和承租人同意,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林地耕地建造坟和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权,故原告所诉二被告土地侵权之事实成立。虽然二被告事先征得了三岔坪村五组时任组长的同意,但未经村委会授权,属无效行为。况且二被告在具体下葬地点有悖于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起纠纷,应承担返还土地,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限被告石某1、石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其听侵占土地。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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