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08B001 |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申请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前门西大街甲43号 |
乘车路线: | 和平门地铁、44到和平门 |
联系电话: | 66084562、66084563 |
监督电话: | 66013467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法律援助申请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挟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a、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 b、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人等情况; 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2、办公地址:西城区前门西大街甲43号 4、联系电话:66084562、66084563 |
法律援助申请 |
1 | 《法律援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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