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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2)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柴建民律师
亲属关系公证书(之二)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关系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根据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ХХ核实),兹证明申请人ХХХ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关系称谓);ХХХ(申请人)的父亲是ХХ,母亲是ХХХ;ХХХ(申请人)与ХХХ(申请人配偶)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省Х市结婚,ХХХ是ХХХ的ХХ(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儿),ХХХ(申请人的儿子或女 儿)于Х年Х月Х日出生,ХХХ(申请人)的岳父是ХХХ,岳母是ХХХ。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赴加拿大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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