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不收费
内容包括: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
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
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
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一、办理出口经营登记申请
申请条件:
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骑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市商务局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确认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报送申请书面材料。
2、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告知与送达:网上查询初审办理进度情况。
二、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
申请条件:
1、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2、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3、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4、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5、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6、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7、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已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核材料出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齐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国防科工委核材料出口批准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6)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7)《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8)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
(9)商务部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0)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加盖企业印章)。
2、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齐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3)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意见;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7)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8)《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9)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
(10)商务部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市商务局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确认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申请书面材料。
2、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核,审查批复的予以出口许可。
4、商务部批复后,由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北京地方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央在京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部许可证管理事务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与送达:网上查询初审办理进度情况。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
申请条件:
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2、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齐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5)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7)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
(8)商务部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市商务局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确认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申请书面材料。
2、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核,审查批复的予以出口许可。
4、商务部批复后,由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北京地方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央在京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部许可证管理事务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与送达:网上查询初审办理进度情况。
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
申请条件:
1、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2、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3、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齐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5)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7)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
(8)商务部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市商务局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确认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申请书面材料。
2、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核,审查批复的予以出口许可。
4、商务部批复后,由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北京地方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央在京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部许可证管理事务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与送达:网上查询初审办理进度情况 。
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
申请条件:
1、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2、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3、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齐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7)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
(8)商务部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市商务局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确认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申请书面材料。
2、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核,审查批复的予以出口许可。
4、商务部批复后,由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北京地方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央在京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部许可证管理事务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与送达:网上查询初审办理进度情况。
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申请条件:
1、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2、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3、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4、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许可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三)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无误,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及齐缝章),(填表说明见附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5)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7)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
(8)商务部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市商务局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确认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申请书面材料。
2、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核,审查批复的予以出口许可。
4、商务部批复后,由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北京地方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央在京企业凭批复单在商务部许可证管理事务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与送达:网上查询初审办理进度情况。
几点说明:
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手迹。
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可由其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此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明确、详细的授权内容和有效期以及被授权人姓名、职务和签字样本等。
上述文件如第一次提交,应提交正本,供商务部备案,之后可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必须由最终的使用用户出具,并由其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打印注明签字人全名和职务,加盖最终用户企业印章。签名和企业印章必须完整清晰,注意填写签字日期。
出口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出口商企业印章。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英文和中文译本格式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格式。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初审)主管部门:
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联系电话:85163102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初审)服务窗口:
商务服务中心(一层122室) 责任人:蔡丽华 电话:8516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