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b、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c、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d、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e、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f、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g、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h、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i、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b、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c、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d、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e、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f、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b、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c、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d、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e、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f、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g、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h、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注:
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1份(须提供光盘, 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许可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重新申领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许可延续]
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
[许可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1、部分终止活动:
(1)终止密封放射源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③许可证正、副本。
(2)终止非密封放射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许可证正、副本。
(3)终止射线装置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③许可证正、副本。
2、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
(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我市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 (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716095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