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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28
事项名称: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2、《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国食药品监督安[2003]199号附件2)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卫生局、环保局审批时限不计算在内,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乘车路线: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联系电话: 83979426、83979427、83979503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1、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资格和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2、具备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
3、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4、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发放的证照或同意的证明性文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设备、仓储、准备使用的品种、数量、诊治项目等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3、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4、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5、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等证明性文件;
6、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情况;
7、有关规章制度;
8、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发放的证照、意见等证明性文件;
9、《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2、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幅面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药监局会同卫生、环保对医疗机构现场进行审核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2、对不同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卫生局、环保局审批时限不计算在内,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503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bjda.gov.cn

样表下载

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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